什麼是議員配合款 / 建議款?

早些年並無議員建議款這樣的名稱,反而是議員配合款。例如在台北縣時代,縣府在地方政府總預算的第二預備金項下即有編列「議員配合款」之相關科目,得由縣議員指定社團或地方建設計畫後動支,在朱立倫上任後則比照台北市取消配合款相關科目,將經費打散到各局處成為「議員建議款」。此外,目前在各縣市政府網站均可以找到「對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為名的建議款明細檔供查詢。

而議員對這樣的款項有建議權,可建議縣府加強特定地方建設、學校工程或補助特定活動。如果地方或特定團體有需求的話,可以找議員來陳情,「建議」政府撥款進行建設或補助。地方政府雖有決定權,但常基於「尊重」或考量「府會關係」,只要議員的建議案符合規定,大多照單全收。

但是,議員的職權是立法與預算的監督審核,無論過去的配合款與現在的建議款,實際上都不是立法權限或議員職權的部分。這樣的作法往往會孳生收買議員與工程採購上下其手的流言蜚語。且能推動的施政範圍與金額有其剛性的限制,往往只能推行細碎與短期可吸引目光的小型工作。這使得這類措施流於細碎化,也因為不曾與整體施政配套思考整合,往往顯得突兀,且沒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