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有兩種:政府貪污與選舉貪污

作者:Alex Chen

貪污概念,可以區分為政府貪污與選舉貪污兩種類型。政府貪污類型是指公務員或公職人員將公共利益或公共服務提供給特定私人或盈利事業團體,以換取其個人好處。此類互惠關係,不以具備明確性或對價性的協議為限,尚包含以利益獲取接近公務員或政府服務的門路。

至於選舉貪污類型則以妨害選舉公正性為核心,該類型包含:透過灑下大量金錢扭曲選舉程序或結果,以金錢等利益削弱運行民主程序所需的選民公民責任,或干擾選民獲取候選人或其支持團體的相關資訊等對於民主進程的不利後果。

選舉貪污指標案例:高雄市朱安雄前議長(因賄選仍然遭到通緝),他的女兒過去也因為賄選被判當選無效,這次又代表國民黨出來選。
新聞來源:朱挺玗買票 當選無效定讞

相應於上述兩種貪汙類型,台灣的立法者為防止貪污,主要設計了兩種規範體系:一則制定刑法公務員瀆職罪章與貪污治罪條例,以刑事處罰任何人企圖以私人利益透過事前影響或事後酬謝的方式干預公務行為。

另一是制定預防性的立法,管制或禁止可能提高貪污機率,或有「貪腐表徵」(appearance of corruption)的行為,以維繫公民對於政治程序的信賴。其中以政治獻金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政黨或候選人收受政治捐獻(contribution)的管制為核心。然而台灣的政治獻金法與遊說法自立法以來,因為申報及查核制度並未落實,各候選人所公開的競選經費,並不被人民信任,因此台灣人民普遍對於民意代表的信任度低落。為了進一步揭開民意代表與各廠商剪不斷理還亂的「互惠關係」,本網站特別在選舉投票前夕,公布本屆各縣市議員歷年來請領建議款的金額與「互惠」廠商,希望進一步提升全體台灣人的公民意識,努力監督自己家鄉的議員,做真正的頭家!